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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保证期到底怎么算

发布时间:2016-10-13 点击次数:3886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下发并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业人普遍关注的种子质量保证期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如2016年5月。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质量保证期6个月。”

    规定一出,使用者叫好,种子质量有保证了。种子这个很特殊的商品,在贮藏保存的过程中四大质量指标中的纯度、净度、水分一般不会产生变化,而发芽率会随着贮藏时间、贮藏环境温度、湿度、空气质量的变化产生程度不等的变化,不同的作物种类它们的种子贮藏寿命都不同。显然,像之前,外包装标签只标示生产日期而不标注保质期,这样让种子使用者自己购买时判断是否在保质期内,是不利于种子使用者的。而实施新的种子标签为广大种子使用者提供了有效保护。

    而对于生产经营者则有困惑:种子易主责任谁担?要求标注保质期又给种子生产经营者带来了困惑。

    以前要求标注的是种子的生产日期,而按新规定要求标注的是种子装入包装前的检测日期。就是经过检测合格的种子在检测后一年内的多长时间内种子的发芽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不会低于标签标注的指标,这是种子包装企业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但种子售出后就已经易主,不再受原包装企业的掌控,如果在此期间因贮藏条件不适宜、方法不得当等原因产生变化还要求原企业负责质量承诺保证有失常理。

    法律界人士对此提出了对策: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质量保证主要规定在标的物(种子)买卖交易时,双方可以约定复检期限,如果经过复检不合格的,可以退货标的物(种子)。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种子)交付之后由买受方负担。为此种子生产经营者对自己所经营的种子在进行包装检测时,对它的新陈程度经过自己长期试验确实在保质期内不会发生变化,买卖交易时要求购买方进行复检,并约定保存条件和各方的责任。如果真的出现纠纷按合同约定处理即能化险为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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