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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推动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

发布时间:2021-10-08 点击次数:1781

  9月27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将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推动农业强起来、农村美起来、农民富起来。

  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办公室副主任宋家明说,天津市结合实际制定了《天津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通过实施五大振兴推动方案以及一系列配套政策措施,现代都市型农业升级发展效果显著,乡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有效改善。他表示:“制定条例,就是把这些政策措施和实践经验上升为制度安排,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洋介绍,条例共十章70条,对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宜居、乡村治理、城乡融合、扶持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在壮大乡村产业方面,明确构建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家庭农场,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全产业链经营。

  在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方面,开展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工作,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和农村全域清洁化工程;鼓励和引导农民采用新型建造技术和绿色建材,建设功能现代、结构安全、成本经济、绿色环保的宜居住房。

  在提高乡村治理能力方面,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促进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推进法治乡村和平安乡村建设,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乡村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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